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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異議人只能在異議期限內(nèi)對經(jīng)商標局初步審定登載在《商標公告》上的商標提出異議。異議期為3個月,自被異議商標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計算,至注冊公告的前一天。
2、異議人提出的異議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(jù)并有相應的證據(jù)支持。證據(jù)在提出異議申請時不能提交的,應當在異議申請書中聲明,并應自提交異議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(nèi)提交證據(jù)(可在3個月內(nèi)郵寄補交)。
3、異議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假日的,可以順延至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。
4、通過銀行匯款繳納異議規(guī)費的,應將異議人留存的匯款單復印件連同異議申請書一并送交商標局。商標局收到異議申請書時,如果未收到匯款單復印件,商標局將向異議人寄發(fā)《繳費通知》。異議人應按照《繳費通知》繳納規(guī)費,并將留存的匯款單復印件連同《繳費通知》一并郵寄到商標局。
5、商標局收到商標異議申請后,經(jīng)過形式審查后,符合受理條件的開具《受理通知書》。如果是異議人自己提交的異議申請,商標局將直接給異議人寄發(fā)《受理通知書》;如果是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異議申請的,商標局則將《受理通知書》寄發(fā)給該商標代理機構。
6、商標異議答辯的期限是30天,自收到答辯通知書之日起計算。對異議補正及證據(jù)提交的要求和時限同樣適用于答辯程序。
7、異議人向商標局提交異議申請的日期:直接遞交的,以遞交日為準;通過郵寄的,以寄出的郵戳日為準;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,以商標局實際收到日為準。
8、由于紙質(zhì)《商標公告》排版的技術原因,一般在異議期最后一個月提出的異議申請,《商標公告》中還有可能刊登被異議商標的注冊公告,因此,《商標法實施條例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(guī)定:“被異議商標在異議裁定生效前已經(jīng)刊發(fā)注冊公告的,撤銷原注冊公告,經(jīng)異議裁定核準注冊的商標重新公告。”每月28日出版的《商標公告》刊登商標異議和異議裁定情況。
9、由于異議人或被異議人的地址發(fā)生變化,商標局發(fā)出有關異議的通知,郵局無法投遞被退回,商標局將在每月21日出版的《商標公告》上刊登送達公告。自公告發(fā)布之日起滿30日,該文件視為已經(jīng)送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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